欲多索土地补偿款未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获刑

  发布时间:2011-10-12 15:32:49


    四人不满土地补偿款,为多索土地补偿款,聚集其他多名村民围堵承租公司大门,致使公司无法进行生产。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根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王永某、王留某、王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3年10月,长陵公司租用长垣县南蒲办事处某村九组的土地办厂,2010年9月,长陵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南蒲办事处某村九组村民按照协议领取土地补偿款后,为达到再次索要土地补偿款的目的,从2010年10月18日至2010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根某、王永某、王留某与本村九组其他多名村民围堵长陵公司大门,阻止车辆、人员出入,并在厂门口悬挂横幅标语,致使长陵公司无法进行生产。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连某持石块将长陵公司的一辆货车玻璃砸烂。经河南巨中元司法鉴定中心对长陵公司的停工损失及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经济损失为20983.1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永某2010年12月9日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留某于2010年12月28日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连某于2010年12月9日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根某、王永某、王留某、王连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单位正常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根某、王永某、王留某、王连某系共同犯罪。王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永某、王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连某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不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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