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墓地里挖出的钱币、瓷碗等文物能卖不少钱,三名无知村民竟趁夜盗掘古文化遗址,最终因一时贪婪换回漫长刑期。10月10日获悉,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年。
被告人申某、张某、宋某三人都是河南省延津县榆林人,因没有文化,也无技能,他们中有的在工地打工,有的以种地为生,经济相对拮据。2010年1月份,被告人申某听说遗址上有人挖出了古币,值不少钱,于是和村民张某、宋某等人商量了一起去盗墓发财。于是在2010年11月22日夜间,三名被告人持铁锹、铁铲手电筒等工具,到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沙门遗址所在地,盗掘古文化遗址,窃得碎瓷片片。三名被告人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据法庭调查核实,被盗遗址原名“吴起城遗址”,在2005年以前即被列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被收录在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16日下发豫政(2008)36号文件,将该遗址列为我省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文化遗址造成破坏,对学术研究造成一定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张某、宋某三人次合伙盗掘古文化遗址,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