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最高院的要求,在“十二五”时期,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本文结合本庭刑事审判的工作实际,主要论述了通过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涉法涉诉工作、延伸刑事审判职能,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助力社会管理。
关键词:宽严相济、延伸刑事审判职能、涉法涉诉、附带民事调解
“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审判作为社会管理中最具强制力的手段,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责无旁贷。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演化为信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
一、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社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刑事审判实践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我们应当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公正审判,预防再犯罪,遏制新犯罪,为减少社会控制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目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要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转变长期形成的“宁重勿轻”的观念,又要防止“唯宽是济”的倾向。
首先,要把“严”的一手用足,通过“严”来打击和震慑犯罪。对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当前,各级法院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健康;依法打击破坏税收管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经济环境;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其次,要把“宽”的一手用好,通过“宽”来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罪行轻微的,要依法适用“两减少、两扩大”,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相比单纯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官不仅肩负着正确定罪量刑,严惩犯罪分子的职责;还承担着妥善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弥补被害人经济、精神损失的责任,要实现这双重目的就要求我们在审理中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表明,在刑事案件中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只是简单作出裁判结案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尽管短期内个案调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多,但从长远来看,有效、负责的调解能够确保案结事了,不至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总体上降低了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
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更为复杂,一方面被害人往往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致伤致残,甚至死亡,双方矛盾更为尖锐;另一方面犯罪的被告人多数没有赔偿能力,而被害人却急需救济,这就要求我们在调解中更加讲究方式方法。
1、 作为承办法官,对待民事调解工作要秉持“五心”:调解要坚持公心,要始终恪守法律以及我国的刑事政策, 切实坚持对原、被告人双方都处以公道,避免当事人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误认识;调解要坚持真心,要始终从最大限度维护原、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出发,真心实意的为原、被告人双方着想,要做好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指导,详细向双方阐明调解的利益得失;调解要坚持有热心,对当事人始终要热心相待、特别是对被害人亲属要体现出最大限度的包容、体谅,逐步消除其对法官的畏惧感,促进情感沟通、交流;调解要坚持细心,始终坚持对每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认真研究制订调解预案,从容应对,始终密切注视、善于捕捉双方特别是被害人亲属在调解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表情变化等相关信息,对症下药、因人施教;调解坚持有耐心,要始终从时间上坚持耐心,给双方留够思考时间和做工作的时间,在调解过程中,除了开始接触不能直奔主题外,在切入主题后,法官仍然要不急躁、不厌其烦,耐心倾听,让其情感得到宣泄,给其充分的时间让其思考。
2、 部门要健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促进机制和配套制度。首先要定期对法官进行业务培训,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提升法官的调解能力;其次要将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对调解工作表现优异的法官要予以表彰,增加法官调解案件的积极性;最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调解,尤其是双方家庭所在地的党委、政府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和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的村委会、社区的作用,
三、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人心向背,关系到社会稳定。刑事案件中隐藏的尖锐的矛盾一旦在正常的审判程序没有得到化解就会演变成严重的信访案件,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认真排查化解信访案件。
1、实行流程管理。 对每一起案件,每个信访人,建立信访档案,他们何时到何处反映过案件,基本案情,主要诉求,都要记录在案。我们根据其原因、案情、要求,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详细的处理办法或措施,并责成相关人员逐案逐个落实,限期依法妥善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2、 对于因欠缺法律知识而信访的当事人,要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目前,我国的普法教育还很欠缺,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信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当事人不理解法律而对判决不服。对于这类案件,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们,有责任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我们的法律法规以及刑事政策,让他们认识到我们做出的判决是有理有据的,只要他们从内心信服判决,都会罢访息诉。
3、 对于确实因案件处理不公而信访的当事人,我们要勇于承认错误,积极予以纠正。由于原来法制的不健全或者个别法官的责任心不强等原因,我们的信访案件中确实存在一部分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偏差。对于这类案件,我们要高度重视:一方面,作为社会公义的守护者,我们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还当事人一个公道,不要认为这样做有损司法的形象,相反,我们勇于认错的态度更能让当事人、社会公众感到法院是一个有担当、负责任的集体;另一方面要认真整改,积极查找原因,对责任人严肃追究处理,并将整个过程向媒体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最后还要吸取教训,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的质量是法院的生命线,只有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我们胸前的法徽才能熠熠生辉。
4、 对于那些无理信访的案件,要及时终结,对于依然缠访闹访的当事人要做好稳控工作。不得不承认,我们的信访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当事人是抱着无理取闹、敲诈政府的目的,对于这类当事人,我们要严守司法的权威:一方面对于确实没有瑕疵,当事人无理取闹的案件依法予以终结,当事人再反映,不再予以受理,我们的司法资源是极其宝贵的,我们拿着公民的血汗钱必须保证他们纳税的每一分钱都用到了为老百姓谋福祉上。另一方面将这类案件向社会公开,争取舆论、公众的支持,同时协调当地政府,做好对这类信访人的稳控工作。
四、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创新机制,参与社会管理。
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我们除了要依法办理好案件,还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引导社会提高自我管理和调节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方面有所创新。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司法原则,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以少年法庭为依托,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圆桌审判”、心理干预等有利于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审判方式方法,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长效机制的建设。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问题少年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有所创新。一方面,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博客、微博等形式与网友进行互动,向他们宣传最新的刑事审判政策,定期公布庭审时间,邀请网友参与旁听,不定期向他们公布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引导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认同,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在司法建议方面有所创新,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管理漏洞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