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吸收了陪审团9名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对一起公民状告市政府的案件进行了宣判,驳回原告陈某要求撤销新政复驳字[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要求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所居住的房屋系自建房,其北邻是一栋六层楼。2010年4月10日、4月16日,该楼东单元一楼西户的李某和西单元一楼东户的王某在其所居住房屋南侧院内未经批准各建一平房。原告陈某以影响其安全和采光为由向第三人市规划局举报。第三人市规划局在举报当日向李某、王某两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此后,还强制拆除了李某的房屋预制板。同年9月21日,第三人市规划局对李某、王某两家下达了整改通知。2011年4月6日,住在六层楼西单元一楼中户一秦姓居民在其房屋南侧院内施工砌墙,原告陈某向第三人市规划局举报,第三人市规划局的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制止,并拆除了部分墙体,现停止施工至今。原告陈某认为第三人市规划局作为不彻底,向被告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第三人市规划局行政作为。被告市政府受理后,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新政复驳字[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陈某不服,于2011年6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红旗区法院为了慎重起见,特别从本院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机选并确定了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庭审并对案件发表意见,陪审团成员与合议庭一致认为,第三人市规划局接到原告陈某的举报后,对李某、王某两户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整改通知,对秦姓居民的违章建筑,予以制止并拆除了部分墙体。第三人市规划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被告市政府对原告陈某作出新政复驳字[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原告陈某要求撤销新政复驳字[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被告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应予驳回。遂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人民陪审团制度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庭审本身也是一场法制宣传教育课,人民陪审团的观点和意见扩宽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提高了群众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满意度和信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