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救下两名落水儿童,后被救儿童家长请五被告人一起吃饭,饭后返回途中,五人因抢劫货车司机获刑。10月8日,长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付某、鲍某(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各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小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付某、鲍某、小强、刘某某五人在赵堤某饭店喝过酒后,驾驶两辆摩托车回家,途中行使至武邱乡红门村南公路时,小强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道路中间,刘某某用几块石头放在车前,将杜某、杨某驾驶的红色解放牌大货车拦下,五人分别持菜刀、螺丝刀、木棍等工具威逼杜某让其交出财物,抢走杜某现金300元,抢走杨某PHIVLPS牌MT005直板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0元。
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付某因涉嫌盗窃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刘某、小强、鲍某、刘某某在武邱乡红门村南公路上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同日,被告人刘某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0年11月3日,被告人小强在其父母陪同下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付某、小强、刘某某在赵堤北边堤沟洗澡时,救下两名儿童,后被救儿童家长刘某请五名被告人在赵堤某饭店吃饭至当晚二十二时左右。在返回途中发生该案。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小强近亲属退还被害人杜某300元钱,被抢PHIVLPS牌MT005直板手机由长垣县公安局追回。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付某、鲍某、小强、刘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五名被告人在实施该起抢劫行为过程中出于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小强、刘某某、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鲍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强系未成年人犯罪,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小强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小强近亲属退还被害人杜某300元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付某、鲍某、小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