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却因玩笑起 悔时已在高墙内

  发布时间:2011-10-08 11:23:54


     俗话说得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如今我们法治健全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早就应该摆脱那种以暴力手段解决纠纷的方式,需要维权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像本案的当事人那样以身试法终进高墙。

     2009年7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刚(化名)在路寨乡王村路上遇见被害人李三(化名)、李四(化名),双方因开玩笑发生打架事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刚用拳头将被害人李三面部打伤,随后被告人李刚用砖头将被害人李四头部砸伤,造成被害人李四右侧颧骨骨折,被害人李四头部疤痕累计长度为8.3cm,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三面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李四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三、李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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