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无证驾驶员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1-09-30 16:01:00


      车主将机动车借给无证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和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月28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限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共计8855.40元,李某赔偿刘某误工费、护理费、车损、交通费、评估费等共计31655.59元,陈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2月6日20时许,李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NQ979号牌轿车,沿长恼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原圣起公司门前处,与相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豫GT9118号牌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长垣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李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在发生事故时所驾驶豫GNQ979号牌轿车的车主为陈某,该车在中国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当事人李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和刘某的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财产损失,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陈某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件的李某驾驶,在借用车辆的过程中有过错,应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毁修复费等共计共计40510.99元,中国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刘某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三项共计8855.40元,其余各项损失共计31655.59元,由李某承担,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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