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摩托闯祸 撞伤学生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30 10:22:11


     张某和同学在公路上行走,不料遭遇飞来横祸,被郑某驾驶无证无号牌摩托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全部责任。9月28日,长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郑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2863.08元。

     2011年3月11日20时许,张某和同学沿长垣县丁方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吕庄村路口东30米处,被同向行驶的郑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伤,事故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对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双下肢损伤均已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分别为X(十)级。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郑某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撞住前方同向行驶的行人张某,郑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行人在前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双下肢损伤,经鉴定均已构成残疾,确给其身心和健康造成伤害,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的损失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检查费复印费等共计44863.08元,郑某已给付张某2000元,应当予以扣除,郑某应当再赔偿张某42863.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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