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蝉卵种错地 诉请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9-30 10:16:15


    金蝉种卵需种植在树林下面,且对生存环境要求较高,张某误将种子种在责任田,造成种卵的死亡,遂诉请法院要求赔偿种子款和经济损失。9月29日,长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张某要求韩某退还黄金蝉种子款1000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韩某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了养殖回收黄金蝉合同一份,约定由韩某扶持张某发展1亩示范养殖,并提供种量500条,合同还约定韩某除提供种源外,还应无偿进行技术指导工作,配发养殖技术资料,随时接受张某的电话咨询,协助张某养殖成功。按照技术要求,种卵需种植在树林下面,并要求土地平整,不能积水、无杂草,土壤中不能有蚂蚁。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在责任田进行养殖,结果一连种了4年,一个也没养出来。要求韩某退还种子款1000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长垣县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未能提交种卵未孵化的合法有效证据,且张某未按照要求将种卵种植在树林下面,本身存在过错,其要求韩某退还种子款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韩某不予认可,张某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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