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判缓刑不思悔改 又伸手被严惩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9-03-17 08:08:54


    花季少女,因盗窃被判缓刑后,不思悔改,又伸手,被严惩。3月12日贾丽因犯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贾丽系某品牌酒推销员,2008年5月中旬,贾丽在封丘县城关镇某村王某家玩耍时,趁王某不备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钯金戒指盗走。贾丽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戒指价值1690元。案发后,贾丽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2008年11月17日该案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贾丽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贾丽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贾丽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判处缓刑后,本应认真反思悔改的贾丽仍然恶习不改,借在封丘县某酒店推销某品牌酒之机,又伸出了罪恶之手。

    2008年12月2日,张某在封丘县某酒店吃饭时,将上衣脱下,放在其所坐椅子的靠背上,贾丽在该房间推销白酒,并帮着服务员给客人点菜、加汤。当贾丽在给客人倒水时,偶然发现张某披在椅子上的衣服里露出一捆钱,心中顿起贪念,贾丽就借着给张某加汤之机,借机把钱偷走,藏到了身上。

    张某发现钱被盗后立即报了警,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侦查工作,并让该酒店的老板和张某在该房间就餐时三名服务员和贾丽到刑警队配合调查。在坐车去刑警队的路上,因害怕被查出赃款,贾丽将钱偷放到座椅下面,后被酒店老板发现交给公安机关。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贾丽不仅对此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又交待了2008年10月份盗窃一个钱包的事实。2008年10月份,贾丽去县城某内衣店找其朋友赵某玩儿时,看见在柜台里边放了一个手提包,趁人不备之机窜到柜台里面把手提包拉开,盗走一个钱包,里面有现金3200元。两次合计盗窃金额13200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贾丽趁他人不注意之机,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并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原判缓刑,应予以撤销。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