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车速和视线是关乎行车安全的重要因素,穿戴雨具遮雨是需要,但是保留视线是必要,不能为遮雨遮了眼睛埋下事故隐患。
2011年6月6日23时,被告人朱元合骑着二轮摩托车顺着延津县东关东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由于当时下雨,被告人朱元合身穿雨衣,并将雨帽戴上,以致看不清前方的路,与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延津县交警大队认定,朱元合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元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元合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朱元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