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君莫贪杯中酒,珍爱生命和自由。频发的酒后驾驶案件见诸报端,然而却没有起到相应的警示教育作用。酒令智昏,酒后驾驶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同时自己也要为事故付出金钱和自由的刑罚。
2011年5月15日14时10分,被告人申保民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延津县城关镇北关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申保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延津法院认为,被告人申保民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申保民犯罪后,在法庭审理期间,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申保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