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村委会债务承担案件,被告小王庄村委会原成员王学广等人在原告王玉宝经营的饭店消费,共计欠款1898元,被告小王庄村委会于1997年12月30日给原告出具有欠据,加盖有小王庄村委会公章,被告小王庄村委会至今未支付此笔欠款。
被告小王庄村委会现任成员认为,该笔欠款系上届村委会成员所欠,且上届村委会未将相关帐目移交现任村委会,现任村委会帐目上不显示该笔欠款,故现任村委会没有偿还的义务。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王庄村委会原组成人员在原告王玉宝当时经营的饭店消费,赊欠原告餐费,被告小王庄村委会给原告出具有欠据,并加盖有小王庄村委会公章,被告小王庄村委会与原告王玉宝之间债务债权关系成立。至于被告村委会上届与本届帐目移交问题是其内部管理不善问题,被告以此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偿还原告该笔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