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贩卖猫头鹰 案发入狱失 QQ

  发布时间:2011-09-27 09:49:43


  今日,卫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最终,被告人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董韩璐、李璐雅从河南省林州市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猫头鹰,张某某通过客运长途汽车将猫头鹰发往新乡市,董韩璐、李璐雅驾驶自家的“QQ”汽车接货并将猫头鹰通过客运长途汽车转运贩卖至湖北省荆州市被告人原斐处,原斐再将收购的猫头鹰卖与他人。经查,董韩璐收购、运输、贩卖猫头鹰10只,李璐雅参与收购、运输、贩卖猫头鹰6只,原斐收购、运输、贩卖猫头鹰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猫头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董韩璐、李璐雅驾驶自家的“QQ”汽车至新乡市西干道卫河桥处,从林州至新乡的大巴车上接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0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荆州市将被告人原斐抓获归案。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韩璐、原斐、李璐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猫头鹰,其中,被告人董韩璐收购、运输、贩卖猫头鹰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璐雅、原斐收购、运输、贩卖猫头鹰6只,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董韩璐、李璐雅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董韩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璐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经卫滨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分别判决被告人董韩璐、原斐、李璐雅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各五年、三年等,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而且作案工具奇瑞QQ轿车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l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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