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突然“发威”灼伤人 消费者权益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9-23 16:07:53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郝美美在被告刘红红处买的燃气灶具,由被告新乡市‘气气’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接通天然气,并收取10元钱的安装费。次日原告做晚饭时,燃气突然灶窜出来很多火苗将原告的头发、眉毛、睫毛及脸部烧伤。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只好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郝美美在使用燃气灶时不存在使用不当问题,并没有过错,对此事实二被告均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灶具连接软管被烧坏且未保存残留部分,被告刘红红并不能证明由自己出售的灶具连接软管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新乡市“气气”燃气公司也不能提供安装连接不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郝美美医疗费2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总计438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二被告主动予以履行。(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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