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卫滨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卫滨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崔永利、王俊杰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15000元。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永利在做了各种业务考察之后决定印制盗版书籍以牟取暴利。2009年8月8日,崔永利在新乡市卫滨区金家营村通往八里营村路西段路南承包一处厂房。而后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即在该厂房内非法从事印刷生产经营活动。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崔永利指使被告人王俊杰,在该厂房内协助其管理印刷生产活动。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崔永利未经法律出版社授权,伙同被告人王俊杰先后在厂房内非法印刷并装订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试归类精解》成品图书10000份。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俊杰向被告人崔永利介绍客户徐某某(另案处理),印刷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图书,并伙同徐某某将印刷该图书所使用的硫酸纸模版送至被告人崔永利的厂房。在徐某某未出示北京大学出版社授权书的情况下,被告人崔永利、王俊杰先后非法印刷并装订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成品图书7860份,半成品图书2400份。案发后,被告人崔永利、王俊杰被抓获归案,所印图书被查获。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涉案图书均属未经许可,私自印刷发行的盗版出版物。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永利、王俊杰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崔永利、王俊杰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