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 依法被处罚款

  发布时间:2011-09-23 15:33:45


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庭审结束后原告宋某因情绪激动动手打了被告郑某,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处以1000元罚款。

宋某与郑某原是高中同学,因郑某借宋某10000元款短时间内无力偿还,宋某起诉到延津县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在法庭内,宋某趁郑某不备,动手打了郑某,后遂被法庭人员制止。

因宋某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官对其进行了训诫,并依法对宋某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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