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聋哑人侵权,责任难以逃避

  发布时间:2011-09-23 15:31:20


    延津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借聋哑人实施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侵权责任案件。原告来某为养奶牛挖掘了一个长28米,宽5米左右的储料池。2010年9月20日,被告金某认为储料池距离金家坟地较近,即唆使聋哑人金某某,以手势表达哑语,将金某某激怒,唆使金某某去将原告的储料池破坏。原告来某起诉要求被告金某赔偿财产损失。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金某唆使金某某破坏原告来某的养牛储料池,对造成原告来某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决被告金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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