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法治观念的群众眼中,偷邻家一只鸡或者是盗村民家一只狗仅仅是道德不良的表现,甚至是一些年轻人寻求刺激的一种方式,殊不知,当被盗动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2011年9月1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牧羊犬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俊、赵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1年2月9日下午,陈俊和赵华闲来无事,商量着开车去朋友朱某家玩儿,到朱某家后朱某并没有在家,陈俊看到朱家院里的一条白色大狗挺不错的,就心生歪念对赵华说:“咱把这狗给拉走卖了,反正他不知道咱俩来过,要是发现了的话就再给他弄一条”。赵华想想也没什么,不就是一条狗么,便伙同陈俊一起把这狗拉走,送到开封狗市上卖了800元。
朱某回家后发现自己心爱的牧羊犬不见了,立刻报了案。后经延津县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该牧羊犬价值人民币4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俊、赵华二人辨称:自己不过拉走了朋友家一条狗而已,后来已经把钱给他了,这也算犯罪?主审法官细心的向二人解释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并耐心的教育了两个年轻人。陈俊、赵华二人表示,今后再也不会干这种偷鸡盗狗的事了,以后要好好做人,靠自己的劳动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俊、赵华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