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经济已成为社会的中心,但是却在社会上形成了以挣钱多少作为衡量人能力大小的错误观念。近期卫滨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刚毕业的大学生许坤为谋利强迫在校生卖淫的刑事案件。最终,被告人许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坤,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被告人孙杰、段洁如、张洁、许坤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来,在喝酒聊天中几人意欲找几名女孩通过其卖淫抽成营利。2011年3月孙杰找到被告人孙武,孙武便积极联系在豫北某医学院上学的被害人林某,并授意孙杰以传授被害人林某“刷QQ会员、刷钻”方法为由,于2011年3月27日,将林某从外地诱骗至新乡市许坤家。在许坤家中,被告人孙杰、段洁如、张洁、许坤四人商量仍以帮林某“刷QQ会员、刷钻”方法为由继续骗林某,不让其回家,并由段洁如向林某的老师请假,由张洁、许坤将其“搞定”(对林某实施强奸),逼迫其卖淫。当晚,上述四人将林某骗至新乡一旅社住宿。
2011年3月28日,由于张洁称未“搞定”林某,孙杰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晓明前来帮助"搞定"被害人林某,孙杰等人又将林某转移至新乡市自由路金阳光旅社,入住该旅社15号、16号房间,期间,孙杰、段洁如、张洁、杨晓明采用欺骗、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林某卖淫,林某不从,遭到张洁、杨晓明的殴打。当日下午,孙杰、许坤欲对林某实施强奸,林某不从,孙杰、许坤强奸未遂。当晚,杨晓明、张洁先后强奸了林某。2011年3月29日,孙杰与深圳的朋友联系,欲将林某带至深圳卖淫,并在新乡市等待深圳的朋友给其汇款。2011年3月30日上午,林某向其姑姑发短信求救。下午,孙杰、段洁如、杨晓明、许坤为让林某熟悉卖淫技巧,要求林某与张洁发生性关系,并对整个过程拍摄了视频影像。当晚,孙杰与张康(绰号小孬,另案处理)联系,请求其提供资助,并让张康来“试活”(发生性关系),后张康来到金阳光旅社与林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2011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林某趁机逃脱并报警,孙杰、段洁如、杨晓明、张洁在旅社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1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辉县市将许坤抓获归案;2011年5月1日,公安机关在焦作市将孙武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晓明、张洁的亲属各自自愿补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15000元,共计30000元。因被害人林某系未成年人,由被害人的父亲领取了补偿款,被害人的父亲以书面形式表示谅解二被告人,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杰、杨晓明、张洁、许坤、段洁如、孙武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孙杰、杨晓明、张洁、许坤、段洁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晓明、张洁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认为本案强迫卖淫的行为应认定为未遂而不是既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卫滨区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孙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