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逃,逃,责任难逃!

  发布时间:2011-09-21 14:46:28


    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给人的出行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舒适,但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给人的安全带来隐患。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应当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打120抢救伤员,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抢救措施。然而有的司机为了逃避责任,肇事后驾车逃逸,而最终却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延津县人民法院有这样一案例:2008年3月20日0时20分,在308省道京港澳高速入口东1公里处,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豫G82776号长安面包车载三名乘员沿308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宋某驾驶的河南G-54093号农用四轮拉麦秸拖拉机发生追尾相撞,宋某驾驶的河南G-54093号农用四轮拖拉机逃逸,造成豫G82776号面包车起火、周某及两名乘员当场被烧死的特大交通事故。本来宋某正常行使,是受害人,但是因为宋某驾车逃逸,被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宋某因涉交通肇事罪被 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32000元。如果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逃逸依法采取正确的措施,或许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也许会减轻,这真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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