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曾患有精神病,婚后一年病情复发,女方坚持离婚诉至法院。而男方不同意离婚,并多方求医积极治疗,在这矛盾纠纷中法院如何作出公正的判决?9月19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与精神病复发的丈夫离婚的案件,此案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不准姚某与孙某离婚。
姚某(女)与孙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在2009年9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孙某某。姚某在2010年9月份一年,发现孙某行为不正常,脾气变得暴躁,并经常摔打东西。后经证实,孙某在二人结婚之前有过精神病史,此次患病是旧病复发。姚某认为孙某对自己隐瞒了曾患有精神病的事实,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孙某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自己正在治疗过程当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痊愈在望,故不同意离婚。
长垣县法院认为,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姚某、孙某二人结婚已近两年,且婚后生育了一女,是有一定夫妻感情基础的。二人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夫妻关系和好有望。孙某虽有精神病史,但并非不可治愈。孙某现正在积极主动地接受治疗,且已取得了显著的治疗效果。在这样的关键时期,作为妻子的姚某应当履行夫妻之间的帮扶义务,配合医生对孙某进行更为积极有效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