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多次对停放在网吧门口的摩托车下手行窃,警示去网吧上网的朋友一定要注意自己车的安全。9月19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合伙盗窃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时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10月6日17时许,闫某同王某(不满16周岁),到长垣县蒲西办事处美食街一网吧,将苏某的灰色豪爵125悦星踏板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180元。同日22时许,闫某、时某同赵某(不满16周岁)、李某(不满16周岁)、吴某(另案处理),到长垣县蒲东办事处某网吧,将张某的白色豪爵125海王星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640元。同月8日22时许,闫某、邵某、时某伙同李某,到长垣县方里乡一网吧内,将邵某的黑色弯梁劲隆11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0元。同月12日夜,闫某、邵某、时某同赵某,到长垣县魏庄镇,将韩某停放在村头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同月13日4时许,闫某、邵某、时某同赵某、李某,到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一网吧后门,将卓某的红色先锋125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80元。案发后,邵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邵某某因丢失劲隆110型摩托车造成的经济损失200元钱;其他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时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010年10月8日闫某、邵某、时某在方里乡一网吧内盗窃黑色弯梁劲隆110型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同案犯闫某。
长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邵某、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某、时某在第二起犯罪中是共同犯罪,互为主犯。三名被告人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闫某、邵某、时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邵某、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