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莽少年持水果刀抢劫一元钱,不料被判刑一年罚款五千。这给我们的青少年敲响了警钟,持刀抢劫非儿戏,触犯刑律难容情。9月19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小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3月2日21时,未成年人小强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桂陵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拦截骑自行车从此处经过的小伟(15岁),让小伟(化名)骑车载他往北行至长垣县公安局门前,小强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劫取了小伟人民币一元钱,然后小强让小伟把其带至网吧上网。长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值班人员接到报案后迅速去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小强带至县公安局进行讯问,小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长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时被告人小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小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