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逸恶劳组织卖淫 法网恢恢判其入狱

  发布时间:2011-09-20 08:09:07


    当前,一些年轻人好逸恶劳,喜欢坐享其成。卫滨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法院经审理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海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四个月零十五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9月2日,被告人张海伙同陈勇在新乡市中州快捷酒店金穗路店1202房间包房,组织邹艳艳、任未伟、妙莎等人在酒店内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张海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每日事先从酒店前台处取得酒店住房动态表,后组织卖淫女利用1202房间专线电话3005号与入住客人进行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海根据客人的要求,安排卖淫女到客人房间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卖淫女收取嫖资后交给张海健,张海健负责登记后与卖淫女“五五分成”。2010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海指使妙莎到酒店902房间内与贾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200元;指使邹艳艳到酒店818房间内与客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嫖资200元。

    2010年6月,被告人张海为组织卖淫活动授意被告人徐燕为其物色卖淫人员。同年7月底,被告人徐燕明知被告人张海在新乡市中州快捷酒店1202房间从事组织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招募卖淫女妙莎、任未伟,由张海带领二人在新乡市中州快捷酒店卖淫。2010年9月3日,被告人张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徐燕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海,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东省曹县普连集镇大王行政村大王集村15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6月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0年1月27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徐燕1993年11月13日出生,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徐燕自幼上学,初中二年级因学习不好辍学在家,无业至今。被告人徐燕家中共四人。父亲为文盲,母亲小学文化,哥哥徐飞,20岁,高中肄业,现饭店厨师。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伙同他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燕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其招募卖淫女,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海、徐燕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海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海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是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燕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