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被民警盘查,没想到不但拒绝民警的盘查,而且还叫来朋友“帮忙”。几青年阻碍公务,漫骂、殴打民警,还扬言掀警车。猖狂青年终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2011年9月19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景某管制一年。
一天深夜,王某(已判刑)驾驶朋友刘某(已判刑)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在路上,牧野分局的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对其摩托车进行盘查,王某当时就拒绝盘查,并且还打电话叫来刘某及被告人景某。景某到现场后,他们的气焰嚣张起来,他们不但拒绝盘查,还对民警漫骂、殴打,期间景某为了制造气焰,竟然口出狂言:“去再叫二十个人来,把他们的警车给掀了”。现场一度不能控制,等支援的民警赶到,现场才得以控制。经鉴定,牧野分局的三位民警均受轻微伤。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景某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伙同他人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景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牧野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