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遭侵害 有过错教师请求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9-19 09:25:50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不注意自己的德行操守,私生活不检点,导致其名誉权受损。近日,延津县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依法判令被告陆明、张菲菲对原告李谋名誉权停止侵害,并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谋是延津县某村小学教师,被告张菲菲曾是原告的学生,2003年原告夫妇生育一女,恰值被告张菲菲小学毕业,不愿再上学,原告夫妇就让被告张菲菲帮其照看女儿。 2006年二被告结婚后,两家关系很好,逢年过节都有来往。2010年中秋节,被告夫妇到原告家做客,正好赶上原告妻子有事外出,就由原告与被告张菲菲到厨房做饭,中午共进午餐,做午饭过程中,被告陆明看到原告与其妻张菲菲举止亲热,加上他们结婚时其妻不是处女,就怀疑其妻与原告有染。回家后经多次追问,被告张菲菲承认其在原告家当保姆时遭到原告强奸,后二人一直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直到二人结婚。得知情况后,被告陆明非常愤怒,决心与其妻一起以原告涉嫌强奸幼女将原告送入大牢,就让其妻张菲菲给原告打电话,并做了录音,二人通话时间长达25分钟之久。得到录音后,二被告随即到延津县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由于电话中二人就第一次发生关系时间二人记忆不一,二被告又无其它证据,故公安机关无法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之后二被告多次到原告所在的学校、家里及集市上对原告辱骂,使原告苦不堪言,无奈,原告以二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二被告多次到原告工作单位及住所等地对原告辱骂,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二被告应立即对原告停止侵害。至于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实际,依法不予支持。

    该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八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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