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吃饭时因嫌别人说话声大,便寻衅滋事殴打别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长垣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程某拘役六个月、陈某、陈某某拘役各五个月。
2010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陈某、陈某某和陈XX(另案处理)等人在长垣县满村镇邓东村的“邓东饭店”吃饭时,陈XX认为在附近房间吃饭的被害人吴X、吴XX等人说话声音大,妨碍了自己与他人交谈,便骑电动自行车闯入被害人吴X、吴XX等人所在的房间,伙同随后赶来的程某、陈某、陈某某等人一起殴打吴X、吴XX。致使吴X左额部发际、右枕部各有一创口,累计长度达6.3cm,吴XX面部水肿,颈部多处表皮损伤。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X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吴XX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吴X、吴XX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被害人吴X、吴XX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陈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吴X、吴XX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