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办过了,但没领结婚证。现感情不合欲分手,女方因孩子抚养权和婚前财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财产和取得孩子抚养权。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林某、王某所生女孩王某某随母亲林某生活,王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至王某某18周岁。王某归还林某的个人财产: 1个被柜,1个鞋柜,5条被子。
林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2月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书,2009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在家庭事务处理上产生矛盾经常吵架,一直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现已分居生活,分居生活期间王某某一直随林某生活。两人举行婚礼时,林某父母赠送给林某的1个被柜,1个鞋柜,5条被子。上述物品现均在王某家。林某要求王某归还林某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孩子王某某由林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长垣县法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王某常年在外跑业务,无法尽心照顾孩子,且双方分居后孩子王某某一直随林某生活,不宜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林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林某称王某在外面跑业务,但对王某的具体收入情况,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为此,针对林某要求王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费1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王某的家庭状况及当地居民收入状况,应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承担王某某的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公民的个人财产权依法应受到保障,林某要求王某归还同居前个人财产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