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甜蜜恋人,未婚同居,甜美的生活被女儿的降临打破后,男子选择了不辞而别,留下单身妈妈和嗷嗷待哺的小女儿相依度日。负心男子甚至不认这个女儿,不承担任何责任,伤心的妈妈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男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2011年9月13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原告陈丽与被告郭华于2003年农历3月份相识,感情甚好的他们在同年农历4月份便同居在一起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俩人感情一直挺好,然而这对同甘却不能共苦的恋人,自从2007年女儿郭某出生后,二人经常因为照看女儿发生争执,随后被告就对陈丽和女儿不管不问,于2010年7不辞而别,至今不肯与母女二人相见。
延津县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认为原告陈丽与被告郭华所生女儿郭某虽非婚生子女,但其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其年龄较小且长期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已产生了深厚的母女感情,故以由原告抚养为宜。根据2010年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判令被告郭华支付子女抚养费1546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