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催要“讨薪难” 法律武器来维权

  发布时间:2011-09-13 09:21:16


    雇主拖欠雇员的劳务费致使雇员“讨薪难”的现象一直存在。如今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大多数群众的维权方式。

    2010年3月份,方某雇范某为其承包长垣瑞晨的建筑工程打夯,并约定大夯每小时35元,小夯每小时20元,由方某所雇佣的工长赵某出具劳务费计价方式和应付款项的证明。工程完工后,方某一直未支付范某劳务费。同年,方某在平整所承包工程周围地面时,又再次雇佣范某为其打夯,工程完工后,赵某向范某开具两次承包工程应支付劳务费的证明一份。后虽经范某数十次的催要,方某、赵某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至今未付。

    长垣县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方某、赵某拖欠范某劳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范某要求方某、赵某支付2785.5元劳务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为赵某是方某雇佣的工长,根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性,赵某对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具有支付义务,其开具证明的行为是证明该合同纠纷存在的行为,不具有保证或担保的性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方某支付范某劳务费27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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