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欲拦下撞车后逃逸的轿车,不料被车内两个酒后壮胆的乘坐人打伤。长垣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蔡某、刘某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2010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刘某酒后乘坐林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黑色奥迪轿车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宏力学校北100米处宏力大道上和一辆油罐车相撞后逃逸。被正在现场办案的公安民警郜某、周某发现,周某驾驶警车将黑色奥迪车拦下欲对此起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蔡某、刘某伙同林某撕扯、殴打周某,并将随即赶来的郜某的鼻子打伤,林某逃离现场。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郜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刘某的近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郜某经济损失。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蔡某、刘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某、刘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某、刘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郜某的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