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讨债却违法 打人终获牢狱灾

  发布时间:2011-09-13 08:38:09


    随着社会经济活跃社会上涌现出众多讨债公司,而随之由讨债公司的非法讨债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也在增多。卫滨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非法讨债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卫滨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苟建国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苟建国受雇向赵某某索要债务,在新乡市解放路中州快捷酒店门前与赵某某的爱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事先等候在酒店楼下的李学光(另案处理)、刘建东(现役军人)赶至现场,伙同被告人苟建国对王某某的头面部拳打脚踢,致王某某双眼爆裂性眶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苟建国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3万元。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建国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苟建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苟建国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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