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见财复起窃意 盗房主挎包当场被抓

  发布时间:2011-09-07 08:17:27


    请了一个装修工,想不到竟是请了个见财起意的窃贼,这是李某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9月7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修工盗房主的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长垣县蒲西区钻石城8号楼为李某装修房子时,从该户儿童床上将李某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借故去地下室将钱包内的500元现金取出,把钱包丢弃在8号楼地下室过道内,李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刘某得知李某报警便将盗得的500元现金隐藏在李某家卧室的窗户上。公安民警对刘某进行排查询问时,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钱包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根据刘某供述,搜出赃款500元,寻找到被盗的钱包。该钱包内有现金245元,新乡市胖东来商场家园富利卡(代金券)20张价值6300元,一块佳能NB-4L型相机电池,一个4G方正牌U盘等物品,被盗相机电池、U盘,经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1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退还失主李某。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

    长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排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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