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和睦的邻里,在平日生活中互帮互助,相处的很和谐,然而,在一次帮忙推车中,不仅伤害了好邻居的身体,更伤害了她的心灵。
2011年9月5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令被告郑家强对原告杨玉芬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杨玉芬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298元。
在玉米收获的季节,忙完自家农田的杨玉芬在家门口休息,和邻居们开心的讨论着今年的收成,这时,邻居郑家强驾驶着满载玉米的三轮车带着收获的喜悦回来,到家门口时,由于车载过重,没能开上自己门前的斜坡,便招呼邻居们帮忙推车,杨玉芬也赶紧过来帮着推车,然而当车快要上去时突然熄火向后倒去,杨玉芬立即伸出左臂保护在车后站着的郑家强母亲,自己却摔倒在地,左臂被拉伤,经医生诊断为左肩胛骨折脱臼。而此时,被帮忙的郑家对杨玉芬的伤情却不闻不问,杨玉芬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心灵也受到了深深的伤害,无奈一纸诉状将郑家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因此支出的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玉芬在帮被告郑家强推车时,杨玉芬的胳膊遭受到伤害,被帮工人郑家强不能证明明确拒绝帮工,接受了帮工的郑家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郑家强在为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驾驶,致使杨玉芬在帮工中受伤,具有过错,而原告作为健康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机动车后面推车具有危险性,而未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认为原、被告对本次事故各承担30%、70%的责任为宜,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