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年前,28岁的善良少女收养了一个被亲生父母遗弃的男婴,她怎么也没有想到,41年后年迈的自己竟然无依无靠。
2011年9月6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案。
1970年的冬天,李爱芬在干完农活回家的路上,捡到一个被亲生父母遗弃的男婴,善良的她看着被冻的红红的小孩,决定把这个孩子带回家,不顾家人和丈夫的反对,执意收留了这个孩子,并取名叫陈超。这么多年来,她含辛茹苦,视陈超为己出,将陈超养大成人,还给他娶了媳妇。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她这么多年辛苦抚养成人的孩子,在她年近七旬、失去老伴无依无靠的时候,竟然对她不闻不问,不仅不履行对她的赡养义务,还霸占了属于她的那块承包地,孤苦伶仃的她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心寒至极的她,含泪将自己的养子告上了法庭。
延津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了解到此事以后,多次对陈超进行说服教育,从伦理道德上开导他,以法律法规教育他,使他认识到自己的第二次生命是养母争取回来的,没有他的养母就没有他的今天,他的不孝不仅伤害了养母的心,而且是违法的。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陈超当即答应每年支付母亲600元的生活费,负责照料母亲的生活,并承诺如若母亲生病,由其支付医疗费用。
听到此结果的李爱芬,握住法官的手,不停念叨着:“好人啊,太谢谢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