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学习是本分 接连作案毁前程

  发布时间:2011-09-06 17:59:56


    近年来,学校盗窃案件发生比率有所上升,不断给教育工作敲响警钟,一旦在校学生犯了罪,不但要面临退学的危险,更会对他们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近日,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河南科技学院12号教学楼501教室上自习,期间在自己的桌子下面捡到了一串钥匙,当时并不知道是谁丢失的,于是就将钥匙带回。第二天听说是隔壁宿舍同学丢的,张某不但没有归还钥匙,反而把钥匙小心保管。颇有心计的张某在事隔近二十天后,也就是4月19日下午3点40分,趁同学上课之际用捡到的钥匙将隔壁宿舍门打开,盗走被害人高某放在床上的一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后校保卫处报警,经过排查,认定张某有重大嫌疑,遂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对其宿舍进行了检查,从张某的宿舍搜查出两台电脑和一台尼康牌数码相机,随后张某对其盗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供述。

原来,早在2007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在其老家周口市商水县中英文学校上学时候,将育华楼二楼摄影室内,将被害人贺某的黑色尼康牌D80型数码单反照相机盗走。    

    经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尼康牌D80型数码单反相机价值6700元、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31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在校学生,且全部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且考虑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