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或小名现象在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一些人的曾用名在公安户籍中有登记,但大多数人的曾用名或小名仅在其日常生活中使用,并未在户籍中登记,而因为名称不符引发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也就屡见不鲜,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日就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在该起案件中,李某因与张某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被张某诉至法院,债权人张某就因为其曾用名未在户籍中登记险些败诉。
张某与李某系熟人,两人生意上多有来往。2009年8月,张某出售给李某3.9万元的小麦,因李某无现金,便为张某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小国现金3.9万元”。后张某多次要求李某支付麦款,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麦款。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以“欠条是为小国出具的,张某不是债权人”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采纳了其抗辩理由,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张某所在的村委会及公安机关的证明,证明张某的曾用名为“小国”。二审审理时,李某对张某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亦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也未能说明“小国”究竟是何人。最终,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的权利最终得到维护。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法官也提醒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处理相关的法律关系时,一定要使用自己在公安户籍机关登记的姓名,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