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手续冒领优抚 贪污获刑悔罪从轻

  发布时间:2011-09-02 08:48:36


    干部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理应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而以权谋私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为近亲属伪造残疾军人手续骗领优抚金的案件。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佘某在负责民政工作期间,为了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哥哥佘某某的生活,于2005年利用伪造的入伍、服役期间患病、退伍手续,为佘某某申报革命伤残人员资格。2006年2月,佘某某获得残疾军人优抚待遇,至案发共计领取优抚金49823元。因长垣县民政局发放系统出现故障,2010年度,尚有5380元优抚金、1400元优待金未向佘某某发放。案发后,被告人佘某近亲属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佘某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近亲属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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