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小芳(化名)面对突发的交通事故,不是稳妥处理,而是指使同伴逃逸,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5月,家住长垣县常村镇的被告人小芳与小永(化名、已起诉)合伙做生意,后小芳从他人手中购买轻型普通货车,由小永(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该车运送货物。2010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小芳和小永在送货途中,在货车车灯都不亮的情况下,由小芳驾驶电动车在货车前为其照明,让小永驾车继续行驶,在行驶至县城向阳路北段时,小永驾车将行人刘某撞成重伤。被告人小芳闻讯后指使小永驾车逃逸,自己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刘某。三天后,小永自动投案,案件得以侦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芳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小永无机动车驾驶证,且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仍让小永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事后指使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小芳主动拨打120抢救被害人,且民事部分已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