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日新月异、一日千里。但是在新乡还有牢头狱霸,对于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司法必然会给受害人以公平正义。近日,卫滨区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毕慧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的余刑九个月零十二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零十二日。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毕慧明,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于2007年2月8日到新乡市监狱服刑。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5日,被告人毕慧明在担任新乡市监狱教育监区五号监舍小组长期间,多次以未完成生产任务为由对新入监服刑人员吴某某、李某、李某某等四十一人用木板或鞋底打屁股或脸部等手段进行殴打。被告人毕慧明多次勒索、收受新入监服刑人员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香烟、饮料等财物,价值900余元。
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慧明在服刑期间,无视监管法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勒索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毕慧明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毕慧明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毕慧明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