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车祸起争端 激情动手致人残

  发布时间:2011-08-31 14:44:03


    当前电动车已走入千家万户。但是,遵章行驶、礼让他人、文明行车的交通理念并没有得到应有普及。因此,电动车交通事故而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呈上升状态。今日卫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有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卫滨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其母海某骑电动三轮车行至新乡市中同大街南边人行道老城根饭店门前,与张某发生争执,继而互殴。被告人李某对张某右胸部拳打脚踢,致张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胸部所受损失属轻伤。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已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刚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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