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城市中的人都会乘坐公交车,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硬币和小额现金。而人如何抵制诱惑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要求我们正确对待自己的欲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近日,卫滨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与公交车贪污案。卫滨区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兆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卫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8月份,被告人琴某、兆某在将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公交车每天收取的营业款押运回收银中心的过程中,兆某利用担任公司收银员经手、管理公司票款的职务便利,将放置票款的钱袋事先置于押款车驾驶室与存放现金的车厢之间的隔板损坏处,同时由兆某放风掩护,驾驶押款车的琴某从隔板损坏处将钱袋拖至驾驶室窃取票款。两人共同贪污十余次,贪污公司的营业款共计12600余元。201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琴某伙同收银员李某某在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二中收银中心的收银车上,于晚上收银过程中,琴某利用李某某经手、管理公司票款的职务便利,由他人望风,琴某上到收银车存放现金的车厢内用私自配制的钥匙将钱袋打开,窃取公司票款,先后共同作案两次,共贪污公司票款4000余元。2010年5月16日23时40分许,在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二中收银中心的收银车上,被告人琴某再次作案时,被收银中心主任当场发现,当场查获散落在地未及窃取的营业款2907元,后将琴某扭送于公安机关。案发后,2010年5月19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兆某家中查获赃款6300余元。2010年5月21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琴某家中查获赃款300余元。被告人琴某已退出赃款1万元并已发还被害单位,案件所涉赃款9210元也已发还被害单位。
卫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琴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收银车司机的职务便利,采取窃取手段贪污公款19507元,其中,贪污公款16600元系犯罪既遂,贪污公款2907元系犯罪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兆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收银员的职务便利,窃取公款12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琴某、兆某犯贪污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