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铁锹一时冲动 四个月拘役受刑

  发布时间:2011-08-30 08:28:25


    常言道,君子动口不动手。一时冲动挥舞铁锹伤人,换回四个月的拘役,长垣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陈某拘役四个月。陈某后悔莫及。劝君遇事要冷静,动手之前须三思。

    2011年2月26日10时许,陈某与陈XX因伙巷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用铁锹将陈XX左手打伤,致左手第1指骨第1指节粉碎性骨折。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XX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陈XX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已经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陈XX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陈XX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陈X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陈XX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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