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谁来承担?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处雇员承担20%的责任,雇主承担80%的责任,雇主何某赔偿雇员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623.12元。
2010年初,杨某原在重庆市跟着支某干活,支某的工程完工后,经支某介绍杨某又到何某的工地干,工资由何某支付,2010年5月28日,杨某和其他工友在工地安装行车道轨,当时有一台何某临时找来的吊车在现场,上道轨杨某是爬着人字梯上的,人字梯距道轨有五六十公分的差距,到中午吃饭时,有三个工友是抓着吊车钩让吊车放下来的,杨某也从道轨的另一端过来,抓住吊车钩往下下,在距地面五六米的时候杨某的双手撑不住了,松手后摔下。杨某经检查诊断为:1、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双侧外踝撕脱性骨折。2010年6月1日何某又将杨某送达杨怀树的诊所进行治疗,并在外给杨某及其家人租了民房,房租和治疗费均由何某支付,并给付杨某生活费3100元。到2010年9月3日杨某的家人认为杨怀树的治疗效果不明显,称未联系到何某,就自己于2010年9月17日转院到洛阳市正骨医院继续治疗,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20500.72元,经检查诊断为:双跟骨陈旧性骨折,出院回家后又去长垣县人民医院复查治疗花去医疗费191元,前后共花去交通费2046元,2011年1月17日杨某的伤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1)临检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其伤残等级为八级,花去鉴定费790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杨某在安装行车道轨午饭时抓着吊车钩下来时不慎摔下,本身这种下法就不对,自己又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长垣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