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县19岁女孩王某骑电动车碰翻一名妇女,女孩王某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求助,经医院抢救无效,该妇女死亡。8月25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院判处的首起电动车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1日傍晚6时40分,被告人王某骑一辆洪都牌电动车沿辉县市北云门村至朱桥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骑到九圣营村路口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两名妇女发生擦挂,致使一名妇女倒地,被告人王某立即下车用手机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后经抢救无效,该倒地妇女因重度颅脑损伤不幸死亡。经技术检验鉴定,该洪都牌电动车前制动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后制动效能符合相关要求,照明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死者家属18.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