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雷盗窃相机和内存卡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李雷在延津县城关镇北关贵夫人婚纱摄影照相馆趁无人之际,将一部尼康D80型号照相机和一张金士顿牌内存卡秘密盗走,相机和内存卡里有很多照片,对婚纱摄影店和顾客都非常珍贵,且数据都没有备份。经鉴定,该相机及内存卡价值共计393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雷积极退还被害人相机及内存卡,并于4月8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雷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