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法院行政庭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妥善处理房产登记行政纠纷案,受到多方好评。
2008年11月7日,辉县市城关镇东石河村第五小组74岁高龄的村民张相林来到法院,反映其在土改时期分给的两间房不知何原因被登记在第三人刘某名下,要求撤销错发的房产证。该案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经开庭审理发现,原告张相林反映的事情基本属实。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有确凿证据证实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主审法官并没有简单一判了之,因为原告的土地使用权确实被侵犯,但目前东石河村正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拆迁工作,各种矛盾尖锐,信访工作压力大,如果简单判决,不仅不能结案,并且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在认真分析了各种情况后,主审法院向庭长和主管领导作了汇报,此案引起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凛冽的寒风中,合议庭成员、庭长及主管领导一次次往返于当事人、城关镇、东石河村委会之间,城关镇党委书记、东石河村党支部书记等在获悉案件实情后也给予了大力支持。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2009年3月10日,原告当场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撤回起诉,同时保证不参与非法信访,此案得到了圆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