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辣椒油价值不过几块钱,却有三个年轻人在就餐时为了谁先用谁后用的问题,起了争执,并拳脚相加,致其中一人轻伤,另两人被封丘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5000元。这瓶辣椒油可真不是一般的“贵”呀!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下午15时许,在封丘县荆隆宫乡于店村附近,被告人郭某、张某在烩面摊上吃饭时,因争用辣椒油与刘某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张某将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鼻骨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已达成协议,二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