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牌争吵本小事 菜刀砍人太不该

  发布时间:2011-08-25 09:20:08


    在自家棋牌室内和牌友打牌,因琐事争吵,一怒之下举起菜刀砍人,连拉架的牌友也要遭殃。本是牌友,亲密邻居,相煎何急?冲动是魔鬼,愤怒须冷静。长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琐事砍伤牌友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在长垣县魏庄镇付寨村自家开设的棋牌室内,因琐事与在此打牌的田某发生争吵。付某打电话通知胡XX(胡XX,另案处理)让其带刀来,胡XX接电话后携带一把菜刀赶来,付某持胡XX送来的菜刀将田某的左胳膊、左肩胛砍伤。在此打牌的付XX在拉架过程中其右手被划伤。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田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付XX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田某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元(已经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田某的谅解。被害人付XX自愿放弃被告人付某对其经济赔偿,并表示对被告人付某谅解。被告人付某于2010年11月29日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田某轻伤,付XX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田某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田某、付XX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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